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为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