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用人单位:根据《社保法》和市地税局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应每月按时足额自行申报缴纳社保费,地税机关对用人单位不再实行批扣。自行申报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申报期限为每月1-25日。申报方式为网络申报或上门申报。如有疑问,请咨询12366-2、查询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