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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企业前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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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7-23 12:26:04 阅读:51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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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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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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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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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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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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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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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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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办理(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初审;
三、通过其他按照特定行业管理规定应完成的前置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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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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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申请材料递交到受理窗口并领取收件回执;
二、到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三、到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企业法人代码证;
四、到受理窗口(或批复文件指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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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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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交资料完备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材料的要求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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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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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设立外资企业(下称企业)的投资者签署的关于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
二、企业所在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文件(呈批请示);
三、投资者签署的企业章程;
四、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者的委派文件;
七、企业场地来源证明(如租约及出租方物业产权证明等,复印件);
八、投资者材料
1.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如以个人名义投资,提交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3.董事会全体成员(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签字授权书(如有关申请文件由法人代表或个人投资者以外的人员签署);
4.由银行出具的投资者资信证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另有规定及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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